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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发布租房新规:房东不得单方涨租,押金不得超过3个月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7 21:40:00    

近日,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东莞市(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2025版)。新版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要点如下:

严控房屋用途。租客租赁房屋只能作居住用途,不得安排人员在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居住。在租赁期内未征得房东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租客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用途。

明确租赁期限和租赁保证金数额。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房屋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数额,期满无违约应退还。

明确拆迁收益所有权。无论因何原因导致合同涉及房屋被拆迁的,双方都应当配合政府正当合法的拆迁工作,相关补偿费、赔偿费全部归房主所有,租客不得异议。如因租客无理阻挠拆迁工作产生的责任全部由租客自行承担。

不得单方涨租。租赁期间,房东不得单方上调房屋租金或加收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用。若是房东单方上调房屋租金或加收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用的,租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按照约定倍数的租金额支付违约金。

不得加价收取水电费。由房东代征的水费执行东莞市发展改革局公布的终端到户水价以及随水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电价以房东缴交给电网企业的电价标准为标准(其中,房东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总额),房东不得以电价、水价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

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若租客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者增加设备的,必须经房东书面同意,且房东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未经房东书面同意,租客擅自进行装修的,房东有权要求租客恢复原貌或者赔偿损失。若因租客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或由于租客的疏忽或过错导致该房屋内部的任何设施或装置(包括家具、门窗、玻璃、电线装置或其他设备)损坏而造成房东及任何第三方的损失,租客须负责修复并赔偿。

不得擅自转租。未征得房东书面同意,租客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包括群租、部分转租、变相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租客即构成违约。

升级保障租客权益。租赁期间,房东如需将该房屋转让,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租客,租客在同等条件下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租赁期满,房东继续出租该房屋的,租客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的房屋,房东如已作抵押或查封,有关司法行政机关限制出租或已通知拆迁而未如实告知租客,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视作房东违约。

细化违约金标准。因租客租赁期间拒交或迟延缴纳约定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含公共部分水电分摊、水损、电损等)、房屋租赁税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及其他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罚款、滞纳金,导致房东被追缴上述款项的,房东通知租客处理上述事宜,租客应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向有关单位缴纳欠付的全部费用及罚款、滞纳金。若租客拒不缴纳,房东代为缴纳上述款项后,租客应双倍支付房东已缴纳的费用。同时,房东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没收租客押金,造成房东损失的,租客负责赔偿。

强化未成年人和妇女保护工作。发现有未成年人入住房屋时,房东应当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询问、登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询问、登记共同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询问、登记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加强对房屋的安全巡查,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房东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在能力范围内组织救助、关爱帮扶。发现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疑情况的,房东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据悉,新版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已经开始使用。住宅房屋租赁当事人使用合同范本,可以登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s://zjj.dg.gov.cn)或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dgamr.dg.gov.cn)下载。

附件:东莞市(住宅)房屋租赁合同范本(2025版) .doc

编辑:杨楚滢

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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