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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2:14:57    

在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回避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投标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应当回避,以避免利益冲突和确保招标活动的独立性。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任何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都应当回避。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曾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应当回避,以维护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应当回避,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

评审专家如果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关系,应当回避。

参与过特定项目前期工作的专家

如果评审专家曾参与过进口产品论证、项目前期规划、论证、设计、市场调研等行为,应当回避。

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

外聘专家如果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

这类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如果发现自己与项目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同一评标项目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

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以避免利益冲突。

这些回避规定旨在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利益冲突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方和投标方都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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