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职能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
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制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参与制定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管理环境监测网络。
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
监督和管理全国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的防治工作。
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
保护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和珍稀濒危物种。
组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
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国际环境条约的谈判及国内履约活动。
指导和协调全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工作。
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包括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等。
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这些职能体现了环保部门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