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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的程序如何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2 11:04:53    

抗诉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审查与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认为确有错误且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作出抗诉决定。

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应载明抗诉的理由和依据。

移送与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一级人民法院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

开庭审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抗诉。

判决与执行

开庭审理后,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相关执行机构依法执行判决。

此外,如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程序会有所不同:

申诉受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

立案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应在30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立案后,检察院应在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决定不立案,应通知申诉人。

审查终结与抗诉决定

检察院立案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

再审开庭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这些程序确保了抗诉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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