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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哪些进行调解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9:56:28    

可以适用行政复议调解的情形包括:

自由裁量权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调解对象是申请人与第三人。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如果确属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通过调解结案可以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

其他可通过调解解决的行政争议

在实践中,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行政争议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审理和解决,例如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且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权属纠纷案件等。

通过调解,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下,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而更高效、灵活地解决行政争议,减少诉累,维护社会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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