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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包括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1:17:57    

票据抗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对物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例如,票据行为不成立(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如票据未到期)、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或已失效(如票据债权因付款、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等。

对人抗辩

基于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欠缺对价(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而未载于票据上、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等。

详细分类说明:

对物抗辩

票据记载抗辩:包括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缺少票据金额等)、有害记载事项导致票据无效或票据行为无效(如分别背书记载)等。

票据签章抗辩:涉及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票据时效抗辩: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权利保全抗辩:因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提出的抗辩。

对人抗辩

原因关系抗辩: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或不存在。

票据行为瑕疵抗辩:因票据行为存在瑕疵而提出的抗辩。

持票人资格抗辩: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情况(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

特别约定抗辩: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如平均分担债务之特约)。

交付行为抗辩:票据在交付前被盗或遗失的情况。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这些抗辩类型和事由可以帮助票据债务人在面对票据权利人的请求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理解这些抗辩类型有助于在实际业务中更好地处理票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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