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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回避包括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3:43:57    

行政回避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与所处理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为了保证行政决定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可以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其他人代理。行政回避的范围通常包括:

当事人中有其亲属的:

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配偶、姻亲等。

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

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的代理人存在亲属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

如果工作人员之前作为证人或鉴定人参与过案件,可能会因其证言或鉴定结论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的:

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当事人的监护人,则应当回避。

当事人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之一的:

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某个社团的成员,并且该社团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者亲密友谊的:

如果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存在明显的不利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其他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确保所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都能被考虑。

行政回避的规定旨在确保行政程序的公正性,防止因个人利害关系影响行政决定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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