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的判刑情况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来说:
如果地下钱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者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情节较轻的,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地下钱庄涉及洗钱行为,明知是特定犯罪(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可能构成洗钱罪。
洗钱行为可能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等。
洗钱罪情节较轻的,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较重的,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实际判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金额、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