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条件: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能力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等。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在登记前进行公告,若无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认领,则对收养人进行审查。
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并发放收养证。
收养人应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可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或弃婴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请确保所有手续合法合规,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